(2015)神民保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万祥与孙彦斐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万祥,孙彦斐,李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239-1号申请人:王万祥,男,汉族。被申请人:孙彦斐,男,汉族。被申请人:李生祥,男,汉族。申请人王万祥与被申请人孙彦斐、李生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万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孙彦斐、李生祥承包的申请人王万祥所有的神木县锦界力源化工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神木县支行的账户806050601411019241予以冻结。担保人郭桂林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陕K079**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担保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担保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郭桂林所有的陕K079**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