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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刚与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仙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刚申请执行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536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院正在执行的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80号刘文堂申请执行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因此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80号刘文堂申请执行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047号执行案件并入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80号刘文堂申请执行四川中天橡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