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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汉兰、郑圣英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兰,郑圣英,杜官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张汉兰,个体工商户。原告郑圣英,无业。原告杜官明,武汉南茗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磊,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宾,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兰、郑圣英、杜官明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武汉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中,原告张汉兰、郑圣英、杜官明因庭外和解,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汉兰、郑圣英、杜官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张汉兰、郑圣英、杜官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兰、郑圣英、杜官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常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