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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解方与解方、包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解方,包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委托代理人:方良。被告:解方。被告:包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方、包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92元,减半收取12546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