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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314号原告牛某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风照,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孙某某,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