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314号原告牛某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风照,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孙某某,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