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郝华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华敏,李庆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659号原告郝华敏,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景雷,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波,男,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华敏诉被告李庆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相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