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531号原告李×1,男,1943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李×2,女,1977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李×3,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