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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531号原告李×1,男,1943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李×2,女,1977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李×3,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