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莫文刚与上海彩购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文刚,上海彩购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38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389号申请执行人莫文刚,男,1989年5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月里镇纳塘村纳才老屯9号。被执行人上海彩购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斌斌,总经理。申请人莫文刚与被申请人上海彩购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560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彩购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6,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彩购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之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本区泗泾镇古楼路XXX号及本区沈砖公路XXX号XXX-XXX室地址,本院均未查实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及其法定代表人去向;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斌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中,未查实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莫文刚与被执行人上海彩购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宇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