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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庆玲申请执行李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