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陈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光明新村5-104室。法定代表人陈锦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逸宇,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华。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与被告陈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逸宇、被告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源公司诉称,2013年4月11日,被告陈建华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从如皋市供电公司物资配送中心领取了5盘架空绝缘线,并通过牌照为苏F×××××的车辆装载了1盘、牌照为苏F×××××的车辆装载4盘向工地运送。运送过程中,被告非法占有一盘,仅将4盘运送至指定工地。现请求判决陈建华赔偿原告82250元及自2013年4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陈建华辩称,其没有多拿原告的架空绝缘线,领材料不需要点货,是由对方发货,拿了上车就行。作为司机,不可能看到出门证和配送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陈建华原在通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通源公司在白蒲建国村、马桥、沈桥施工期间,2013年4月11日陈建华受原告指派从如皋市供电公司物资配送中心领取架空绝缘线5件,型号为JTLYT-120,长度为25078米,出门证显示被告自驾的苏F×××××汽车装1盘,临时租用的苏F×××××汽车装4盘。当天上述车辆运送架空绝缘线至通源公司白蒲工地时,通源公司员工陆志明等人接收了4件架空绝缘线。2013年4月1日通源施工队材料领用及使用情况表载明,马桥3#台片架空绝缘线JKLYT-120请领、实发5720米,建国3#台片(增补)架空绝缘线JKLYJ-120请领、实发7334米,沈桥1#台片(增补)架空绝缘线JKLYJ-120请领、实发12040米,上述材料领用及使用情况表领用人处均有陈建华签字。2013年11月25日通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陈建华侵占公司财产,私自侵吞价值十多万元的架空绝缘导线,处理结果为:经查你(单位)举报陈建华职务侵占系自诉类侵占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你(单位)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电力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载明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线JKLYJ-10-120每米16.45元。以上事实,有出门证、配送单、通源施工队材料领用及使用情况表、证明、电力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表、南通市公安局崇公经告字(2013)24号回执、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建华签字的通源施工队材料领用及使用情况表载明的内容与出门证、配送单、证人蒋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4月11日陈建华从如皋市供电公司物资配送中心领取架空绝缘线5件,型号为JTLYT-120,长度为25078米。陈建华辩称通源施工队材料领用及使用情况表没看就签字了,2013年4月11日没看到过出门证,不清楚领了多少架空绝缘线,明显不符合常理。因陈建华2013年4月11日只送到通源公司白蒲工地4件架空绝缘线,原告主张损失JTLYT-120架空绝缘导线5015.6米(250178÷5),价值8225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陈建华未尽到妥善领用、保管义务,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通源公司对领用物资的人员指派、流程管理亦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等因素,本院酌定陈建华承担70%责任,通源公司承担30%责任。即陈建华应赔偿通源公司57575元(82250×70%)。通源公司主张陈建华赔偿2013年4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57575元。二、驳回原告南通通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