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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305号申请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景某某,男。赵某某申请执行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标的3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蒲新一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