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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民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花春秋与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春秋,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0216号原告花春秋。被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盛丹路6号。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经十二路600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花春秋诉被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27日原告花春秋与封成、张也签订借款协议,被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协议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也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