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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字第15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卫华、黄建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卫华,黄建辉,黄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51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卫华,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执行人黄建辉,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执行人黄志刚,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卫华、黄建辉、黄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卫华、黄建辉、黄志刚按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建辉在中国银行攸县交通南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辉在中国银行攸县交通南路支行账户(5982)中的存款至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致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