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4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10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2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徐某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099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徐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某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对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