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大展鸿图电子商行与株洲市芦淞区钻石娱乐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大展鸿图电子商行,株洲市芦淞区钻石娱乐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鸿图电子商行,住湖南省株洲市。经营者刘玉兰,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迪圣,系株洲市光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钻石娱乐城,住湖南省株洲市。经营者肖博蔚。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鸿图电子商行诉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钻石娱乐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鸿图电子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鸿图电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鸿图电子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