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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吉云与执行孙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吉云,孙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苗吉云,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孙丽华,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苗吉云申请执行孙丽华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丽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临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