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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蒲玉玺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玉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闫志洋,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2007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满生,曾用名:赵景太,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2007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羁押,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马其,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2010年12月17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玉玺召集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刘X(另案处理)于2014年10月13日晚,在本市西城区某宾馆2501房间内,以威胁、殴打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董×1现金人民币2800元,并从董×1的农业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5000元。在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刘X随同被害人董×2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闫志洋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董×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马其于2014年11月17日在甘肃省兰州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满生于同年12月24日在甘肃省兰州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蒲玉玺于2015��3月6日在甘肃省礼县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钱财,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被告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分别作出了供述。被告人蒲玉玺提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了案发地点楼下,得知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刘X准备上楼向客人索要小费,蒲玉玺不愿参与并随后离开,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闫志洋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闫志洋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蒲玉玺召集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及刘X(另案处理)在本市西城区某宾馆2501房间内,以威胁、殴打方式,强行劫取董×1现金人民币2800元,并使用董×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从附近的ATM机取走人民币5000元。在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及刘X表示钱款不够后,被害人董×1提出去找朋友借款,被告人闫志洋跟随董×1找朋友借款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董×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马其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满生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蒲玉玺于2015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满生的供述证实,赵满生与马其、闫志洋在兰州监狱服刑时认识,后通过闫志洋认识了蒲玉玺。赵满生从监狱出来后,闫志洋打电话让赵满生到北京找他,赵满生到北京后,蒲玉玺和李xx、刘X、闫志洋对赵满生说他们在北京的宾馆发招嫖卡片,敲诈招嫖人员的钱财。蒲玉玺找了两名卖淫小姐,分别是“田田”和“琪琪”,两个小姐和蒲玉玺、刘X他们一起住在亚运村附近,赵满生、马其住在丰台,闫志洋和他女朋友也一起住在赵满生那个小区同一栋楼。2014年10月13日,赵满生、马其在闫志洋的房间呆着,闫志洋接了蒲玉玺一个电话,说蒲玉玺让他们过去“敲点钱”,三人坐一辆银白色轿车到白云桥附近一个路口,蒲玉玺和刘X带着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在那里等着他们,见面后蒲玉玺说“满生,田田在上面呢,你们上去敲点钱”���并将附近一个宾馆的房间号告诉给赵满生。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刘X四人去了宾馆房间,房间里有“田田”和嫖客,赵满生向嫖客要钱,嫖客不给,赵满生就和嫖客吵起来,踹了嫖客一脚,马其和刘X就用手机给嫖客拍照,之后四人就七嘴八舌都在说,嫖客就给了赵满生一张银行卡并告诉密码,赵满生让刘X和马其拿卡去取钱了,“田田”也跟着下了楼。过了一会儿,马其和刘X回来说取了5000元,赵满生对嫖客说钱不够,嫖客打电话叫过来一个朋友,说一起去取钱,下楼后,赵满生、闫志洋和嫖客打了一个黑车,马其、刘X和嫖客的朋友坐一个车,到了地方所有人下车在一个麦当劳餐厅门前等着,这时来了警察问谁报警了,赵满生说是那个嫖客报的警,就赶紧跑了,跑回公寓后赵满生看见了马其和闫志洋的女朋友,三人坐长途车去了兰州。当天,赵满生上身穿蓝色羽绒服、下身穿深色运动裤,刘X上身穿黑色棉服,下身穿蓝色裤子,马其上身穿一个前面浅色后背红色的羽绒服,下身穿蓝色牛仔裤,闫志洋上身穿白色羽绒服,蒲玉玺上身穿一个深色羽绒服,下身穿浅色休闲裤。蒲玉玺没有上楼是因为他是老大,老大不可能直接干这事,蒲玉玺组织闫志洋、赵满生、马其等几个人做事,赵满生他们弄到钱后交给蒲玉玺,蒲玉玺再发给赵满生等人。(2)被告人闫志洋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3日晚21时许,蒲玉玺打电话让闫志洋去发招嫖卡片,会有车接闫志洋,闫志洋、马其、赵满生坐一辆银色标致车到了一个地方停下,蒲玉玺、刘X和一个叫琪琪的女孩已经在马路边上等着,蒲玉玺上车后对赵满生说“满生,田田在上面呢,你们上去敲点钱去”,赵满生问哪个房间,蒲玉玺说501房间,后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刘X四人进入一个宾馆的501房间,蒲玉玺没有上楼,进入房间后,嫖客问四人是警察吗,赵满生说不是警察,并让刘X、马其拍照,赵满生让嫖客拿出身份证,嫖客拿出身份证交给刘X,并说拿钱解决这事,让他们不要报警,最多能给3万元,嫖客说已经给了田田2000元,又给了赵满生800元,他自己留100元。赵满生让嫖客把用过的避孕套找出来,嫖客从垃圾桶里找出避孕套并说给钱还要避孕套干什么,赵满生和嫖客吵了几句,并上前踹了嫖客胯部两脚,把嫖客踹倒,马其也过去踢了嫖客后背一脚,闫志洋过去把马其拉开,嫖客就将一张银行卡给了赵满生,告诉赵满生密码,赵满生把银行卡给马其,马其、刘X、田田就下楼取钱了,赵满生、闫志洋留在房间看着嫖客,嫖客提出给朋友打电话找钱,赵满生同意后嫖客打了几个电话,后三人出来在电梯口见到马其、刘X回来,后面跟着一个50��左右的男子,嫖客向赵满生要回了银行卡。过了一会儿,赵满生让嫖客及嫖客的朋友跟着他们一起下楼,然后所有分坐两辆黑出租车到了一个地方下车,路边有一家麦当劳店,赵满生和嫖客去麦当劳门口问路,闫志洋在旁边站着,这时有一个穿制服的警察过来,赵满生、马其、刘X看到警察就跑了,民警问谁报警了,闫志洋指着嫖客说他报的警,嫖客对警察说有人敲诈他钱财,警察就将闫志洋抓了。(3)被告人马其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马其和闫志洋、赵满生在闫志洋的家中呆着,晚上23时许,闫志洋接了一个电话后让马其、赵满生跟着他坐一辆灰白色轿车到一家宾馆门前,到地点后,刘X和蒲玉玺上了他们的车,赵满生下车后让马其跟着他去宾馆,马其和刘X、赵满生、闫志洋进入宾馆找到一个房间,刘X敲门,田田把门打开。进入房间后,赵满生和闫志洋让房间里的一名男子拿钱,说不给就报警,后赵满生动手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交给闫志洋一张银行卡,闫志洋交给刘X并告诉了银行卡密码,赵满生让马其跟着刘X下楼找银行取钱,马其和刘X拿着卡到宾馆左侧的银行ATM机取钱,取完钱刘X告诉马其取了5000元。回到宾馆,闫志洋将5000元要走了,这时房间还有一个50多岁的男子。之后所有人下楼,分坐两辆出租车到前门附近下车,赵满生、闫志洋和嫖客在路边等着,这时警察来了,马其他们就分头跑了。马其回到家后听说闫志洋被抓了,第二天就回兰州了。(4)被告人蒲玉玺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闫志洋打电话让蒲玉玺介绍一名小姐,蒲玉玺从网上联系了一名小姐并告诉了闫志洋,闫志洋告诉蒲玉玺一个地址,让小姐去这个地址,蒲玉玺转发给了小姐。闫志洋说他在西城区天宁寺桥附近,让蒲玉玺过去,蒲玉玺到地点后刘X也过来了,之后来了一辆白色轿车,蒲玉玺上车后看见闫志洋接了一个电话后说下车吧,闫志洋、马其、赵满生就下车了,闫志洋对蒲玉玺说上去找那个客人要点小费,蒲玉玺说不去,他们说蒲玉玺不去就没有蒲玉玺的份,蒲玉玺表示不去后上车等着。过了一会,那小姐和马其、刘X下来了,蒲玉玺问小姐上面干什么呢,那名叫田田的小姐说他们几个和那名客人打架了,那名小姐就跑了,蒲玉玺也走了。(5)被害人董×1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3日19时许,董×1住进某宾馆2501房间,上网看到一则色情按摩广告,拨通电话后一个河南口音的男子问需要什么服务,董×1说找小姐,商定“全套”的价钱是600元。董×1出门在附近的ATM机取了2000元现金后返回到宾馆,21时许,一个女的打电话说她到宾馆了,董×1打开门让小姐进入房间,与小姐性交后洗完澡在卫生间穿内裤,听到房间门打开了,有一名穿羽绒服的男子推开卫生间门让董×1出来,董×1出卫生间后看到一共进来四名男子,随后被一名穿深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推倒在床和窗户之间的地板上,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说要和董×1谈谈,董×1问对方是警察吗,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说不是,并问董×1是想“公了”还是“私了”,董×1问什么意思,对方说要告董×1强奸,董×1说那就报警吧,对方说他跟警察有关系,董×1坚持报警,对方就开始用拳头打董×1的头部,之后,穿深蓝色羽绒服的男子和穿浅蓝色棉坎肩的男子也上来打董×1,大约几分钟后,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问董×1要不要“私了”给钱完事,董×1说要多少钱,对方说要3万元,董×1说没那么多现金,一同进来的穿黄色坎肩的男子从衣服架上将董×1的衣服拿下来,掏出所有东西,并从董×1的钱包内拿走现金2800元,交给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后又发现董×1钱包内的农业银行卡,向董×1要密码,董×1告诉了。穿深蓝色羽绒服的男子和另一个人就出屋取钱了,几分钟后,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接了一个电话,董×1听见对方在电话里说从农业银行卡中取走5000元,又过了几分钟,取钱的人就回来了。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说钱不够,董×1说找在大栅栏石头胡同的朋友借钱,并要求和二楼的朋友曾×一起去,他们同意了。大约23时45分,董×1和那几名男子一起坐黑车到煤市街和大栅栏步行街的十字路口下车,在坐车过程中,董×1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让董×1在麦当劳门口等着,董×1在麦当劳门口等了一会,来了两名警察问谁报警了,董×1说是他报的,穿黄色坎肩的男子要跑,董×1抱住他不让跑,警察过来把董×1抱住的男子按住,剩下的人都跑了,董×1��脑勺、左耳、脸、肋部都有挫伤。(6)证人曾×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3日23时许,曾×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宾馆211房间休息,同住一家宾馆501房间的朋友董×1打电话让去他房间,曾×过去后看见房间还有四名男子,曾×问董×1有什么事,董×1让曾×陪着他一起去找一个叫王xx的人,曾×答应了。曾×进门时看到四名男子中其中一个人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董×1。之后所有人下楼分坐两辆出租车到大栅栏步行街西口下车,在路边等了一会后王xx来了,董×1和王xx说话,对方四名男子围在外围。大约两三分钟后,来了两名警察,董×1喊是他报的案,对方有三个人立即跑了,董×1拉住了对方一名男子,没让那名男子跑掉。之后董×1和那名男子被警察带去大栅栏派出所。(7)被害人董×1的辨认笔录证实,董×1分别在不同组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闫志洋、马其是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之一。(8)北京市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董×1耳外伤、右侧腹部、前胸部皮下淤血、表皮擦伤,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9)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单、明细对账单及明细查询单证实,被害人董×1卡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10月13日20时26分取款人民币2000元,同日23时37分取款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2014年10月14日,被害人董×1在复兴医院就诊,诊断为耳外伤、右侧腹部、前胸部皮下淤血、表皮擦伤。(11)宾馆入住登记单证实,被害人董×1于2014年10月13日至14日入住宾馆2501号房间。(12)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满生、闫志洋、马其于2014年10月13日进入和家宾馆的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董×1报警称其在某宾馆2501号房间被四名男子抢劫。(1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2014年10月14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西城区大栅栏步行街西口处将涉嫌抢劫的被告人闫志洋抓获;2014年11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兰州市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马其抓获;2014年12月24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兰州市城关区将被告人赵满生抓获;2015年3月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甘肃省礼县将被告人蒲玉玺抓获。(1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电话查询记录、违法记录信息表证实,2007年4月26日,被告人闫志洋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满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其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06年被告人蒲玉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无视国法,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蒲玉玺提出其无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蒲玉玺提供卖淫女,召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系本案的组织者,应对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胁、殴打被害人并劫取钱财的行为承担相应负责,因此,被告人蒲玉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共犯,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闫志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志洋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闫志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蒲玉玺召集并组织本案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当庭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玉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闫志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赵满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四、被告人马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五、责令被告人蒲玉玺、闫志洋、赵满生、马其退赔未缴之赃款,发还被害人董×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徐艳秋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