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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勇与赵红燕、肖礼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赵红燕,肖礼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沈勇,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红燕,女,1978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肖礼庆,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原告沈勇诉被告赵红燕、肖礼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勇的委托代理人汤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燕、肖礼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勇诉称:赵红燕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3月16日向他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由本人赵红燕借到沈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特此立据。”同日,他委托自己的妹妹沈华从其尾号为4310的银行卡向赵红燕尾号为1911的银行卡汇款50万元。此后赵红燕未予归还任何款项。另外,赵红燕与肖礼庆于2002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目前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肖礼庆应当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赵红燕、肖礼庆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红燕、肖礼庆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红燕、肖礼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沈勇诉称事实属实,应予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且借款发生在赵红燕与肖礼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肖礼庆应与赵红燕共同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故判如所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燕、肖礼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勇借款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赵红燕、肖礼庆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沈勇预交11800元,被告赵红燕、肖礼庆应当自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沈勇支付。剩余的7400元,由本院退还沈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翀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