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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谭某,男,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受送达人谭某下落不明,且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