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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卢金忍、王红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字第334-1号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址:阜城县富强东路扶贫办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608946-9.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告:卢金忍。被告:王红彬。被告:陈淑青。被告:乜庆军。被告:王洪贞。被告:陈建国。被告:刘春艳。被告:陈世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对被告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08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54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