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温小军与乔成刚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795号原告温某,男,197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身份证号码:1527261976********。被告乔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0********。被告王小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原告温某诉被告乔某、王小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免收。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