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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立宝、屠荣霞与屠荣霞、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宝,屠荣霞,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607号原告:蔡立宝。被告:屠荣霞。被告:李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宝与被告屠荣霞、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立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蔡立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