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爱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大民,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