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威环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晶津,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11986********,住威海市渤海路**号***室。被执行人张龙江,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1027197604196813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晶津、张龙江、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李晶津、张龙江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古寨东路、威海市渤海路、威海市青岛中路等五处房产,但上述房产现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