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2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敏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604-1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乌东其其格,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信贷员。被告高敏,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巴拉贡幼儿园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敏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敏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办公楼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敏的工资予以冻结;二、查封登记在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办公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