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心鲁与葛玉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心鲁,葛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563-2号申请执行人郭心鲁,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葛玉法,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郭心鲁申请执行葛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审理中作出(2014)鄄民初字第15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葛玉法名下汽车两辆。因被执行人葛玉法未履行(2014)鄄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葛玉法名下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