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系罗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付某某偿还借款54490.34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偿还借款54490.34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71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罗某某、付某某银行无存款,在车管、工商部门无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位于西乡县某某办事处某某小区18号楼四单元四层住宅于2007年5月9日已转移登记。现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无异议,书面申请对未受偿的54490.34元及利息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71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正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