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永平与邓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邓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866号原告:周永平。被告:邓立成。原告周永平为与被告邓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立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邓立成出具借条向原告周永平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永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邓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