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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移动子与大连瓦房店市中山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移动子,大连瓦房店市中山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675号原告:王移动子,男。法定代理人:吴秀琴,女。被告:大连瓦房店市中山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钟晓梅,该园园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移动子诉被告大连瓦房店市中山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吴秀琴自愿放弃诉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移动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0元,由原告王移动子负担。审判员  董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