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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柯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柯某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