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柯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柯某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