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委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寿正委与徐兴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正委,徐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委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寿正委。被执行人徐兴东。关于申请执行人寿正委与被执行人徐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徐兴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材料款68575.60元,并承担受理费150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集宁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产交易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名下位于汇龙镇长龙二村39幢202室房产及苏F×××××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和车辆采取冻结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玉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