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李亚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国,李亚兵,张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国,男,住所地双阳区被执行人李亚兵,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加生,地址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庆国与被执行人李亚兵、张加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亚兵、张加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庆国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亚兵、张加生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044.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