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凯伦特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浙江凯伦特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印。委托代理人:俞XX。被告:浙江凯伦特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彬。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伦特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8日,原告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科海隆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