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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汤谷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任业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07号申请人汤谷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任业宏。申请人汤谷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业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汤谷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汤谷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647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系汤谷上海分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任业宏续订劳动合同,任业宏不同意续订,所以汤谷上海分公司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汤谷上海分公司有任业宏同事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是任业宏不同意续约,任业宏隐瞒了他的意愿,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汤谷上海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任业宏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任业宏要求与汤谷上海分公司续签合同,任业宏没跟其他员工说过不续签合同。汤谷上海分公司开具的通知单,明确系合同到期后不与任业宏续签合同,任业宏没有隐瞒。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汤谷上海分公司认为本案中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任业宏续订劳动合同,任业宏不同意续订,然而汤谷上海分公司提出变更工作地点,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仲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汤谷上海分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汤谷上海分公司关于任业宏在仲裁中隐瞒了其意愿的主张,不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汤谷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647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汤谷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