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39号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西湖大道5647号。法定代表人:陈德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莲新、张杰,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翥、余家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