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晋华明与蔡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华明,蔡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94-1号原告:晋华明,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年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小松,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蔡小松价值人民币9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现因原告晋华明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蔡小松价值人民币9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