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业菊、洪小萍、洪超与孙小勇、孙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勇,孙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162号被执行人:孙小勇,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孙宜强,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业菊、洪晓萍、洪兵与被执行人孙小勇、孙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小勇、孙宜强拒不履行本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小勇、孙宜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