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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蒋连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李艳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连喜,又名蒋老四,农民。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萍与被告蒋连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