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玉生、朱艳芳与高春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执行的刘某某、朱某某与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子华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目前确无偿还能力,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