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31号原告:宿某,农民。被告:王某,工人。原告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某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宿某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