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景丽、李永欢与贺志霞、朱佑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景丽,李永欢,贺志霞,朱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14-1号原告丁景丽原告李永欢被告贺志霞被告朱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景丽、李永欢诉被告贺志霞、朱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丁凯宗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丁凯宗轿车一辆。2、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继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