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红星与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星,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刘红星。被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工业园姚湾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星诉被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星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红星负担。审判员 冯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