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诚信宝物流有限公司与程志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诚信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进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志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诚信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志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诚信宝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端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