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买买提明y努尔阿布拉与被告新疆友合物流有限公司、义务市航空货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新疆友合物流有限公司,义务市航空货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男,维吾尔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力·艾尔肯,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斯克尔,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友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9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经理。被告:义务市航空货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州北路473号。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负责人:富璞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斌,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与被告新疆友合物流有限公司、义务市航空货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9.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94.59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负担,退还原告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3294.59元。审 判 长 美丽班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阿帕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加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