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亮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07号原告:赵亮,住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刘丽曼,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赵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