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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宏扣与湖南习将军小仙窝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扣,湖南习将军小仙窝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刘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朱宏扣,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习将军小仙窝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大华村月塘组27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被告刘建忠,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原告朱宏扣诉被告湖南习将军小仙窝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被告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宏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庆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承安、人民陪审员廖莲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卢蓓担任记录。原告朱宏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宏扣诉称,刘建忠系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朱宏扣认识刘建忠。刘建忠以其公司即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朱宏扣借款。朱宏扣考虑到双方已经是熟人,就同意借款。2015年2月12日,朱宏扣借款500000元给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3%,借期2个月。朱宏扣即将一张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考虑到双方关系较好,朱宏扣也未要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朱宏扣多次催促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还款,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延期还款,且刘建忠愿意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朱宏扣就同意了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延期还款的请求。2015年5月13日,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向朱宏扣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7月12日还款,并承诺如未按期还款,另支付朱宏扣每月1%的违约金。因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在2015年2月12日向朱宏扣借款时,未出具借据,故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对双方此前口头约定的利息及借款时间均予以了明确:利息为每月3%,借期2个月。刘建忠在该《承诺书》中承诺对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承诺的还款日2015年7月12日到期后,未向朱宏扣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也未支付分文。每月3%的利息过高,朱宏扣现将其降至每月2%。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偿还朱宏扣借款500000元及利息56666元(50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50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2、刘建忠对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的以上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刘建忠系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朱宏扣认识刘建忠。刘建忠以其公司即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朱宏扣借款。双方经协商,2015年2月12日,朱宏扣借款500000元给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3%,借期2个月。双方谈妥后,朱宏扣将一张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当时未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朱宏扣催促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还款,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延期还款,刘建忠向朱宏扣表示愿意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5月13日,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共同向朱宏扣出具《承诺书》,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在该《承诺书》中载明,“朱宏扣先生,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您借款50万元,当时承诺每月利息3%,借期2个月。我公司因现在资金紧张,故请求延期到2015年7月12日还款。如果到期仍未按时还款,另支付朱宏扣先生每月1%的违约金。刘建忠愿意为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向朱宏扣先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在该《承诺书》中承诺人一栏加盖公章,刘建忠在该《承诺书》中担保人一栏签名。承诺的还款日2015年7月12日到期后至今,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均未归还朱宏扣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银行承兑汇票、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向朱宏扣出具的《承诺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刘建忠向朱宏扣出具的《承诺书》系双方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为有效合同。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未按约偿还朱宏扣借款本息,故应承担向朱宏扣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标准,每月3%的利息标准过高,朱宏扣主动将其降至每月2%。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利息数额,500000元的借款本金,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为56666元。500000元的借款本金,从2015年8月4日起至500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的标准,另行计算利息。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未按约向朱宏扣还款付息,刘建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湖南习将军健康养老公司向朱宏扣所负以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习将军小仙窝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朱宏扣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8月3日止的利息56666元。500000元的借款本金,从2015年8月4日起至500000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的标准,另行计算利息。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建忠对被告湖南习将军小仙窝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以上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2390元,由被告湖南习将军小仙窝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刘建忠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张承安人民陪审员  廖莲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