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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德军申请执行刘文君、绵阳市兰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文君,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兰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陈德军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7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刘文君、绵阳市兰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