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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356号原告陈某甲,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某乙,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