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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程苏丽申请执行李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苏丽,李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程苏丽,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金金,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苏丽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金赔偿申请执行人程苏丽人民币4492.0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2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金金已与申请执行人程苏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之中,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金金负担。故该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3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