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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被执行人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同意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洛仲字第1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         朋         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白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